一、交接班工作必須在現(xiàn)場進行,接班司機詳細檢查設備各部位,查閱有關記錄。
二、交接司機必須將當班設備狀態(tài)運行情況、檢查情況、存在問題、下班應注意事項、工具和材
料存放情況等交代清楚。
三、有下列情況之一交班司機不得交班:
1、對照巡回檢查制度的內容和要求,本班沒有對設備進行認真檢查和保養(yǎng);
2、各種記錄沒有按規(guī)定認真填寫;
3、本班發(fā)生的情況沒有弄清楚,留有能處理而未外理的問題,又沒得到上級領導批準離開的:
4、不是本崗位的司機,而又沒得到上級領導同意而接班的;
5、發(fā)現(xiàn)接班司機有病、喝酒或精神不正常,應拒絕交班,應及時向領導匯報;
四、有下列情況之一接班司機不得接班:
1、設備狀態(tài)及運行情況不明;
2、安全保護裝置不靈或失效;
3、工具和材料、配件無故丟失或損壞;
4、各種技術資料、記錄不全或丟失;
5、設備和工作場所不整潔。
五、正式交班必須由交班司機和接班司機共同進行,對設備各部位部位進行檢查,各部件是否正
常,各機件是否整潔等。
六、交接工作經雙方同意,均應在交班記錄薄上簽字,方為有效,未經簽名或蓋章,交班司機不
得下班,接班司機不得上崗。
七、在接班司機未到時,交班司機不得擅自離崗,必須等到領導另行安排接班司機到位后,方能
交班離開工作崗位。
八、當班司機正在操作時,不得交于接班司機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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